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淅川县新建路帝尊饭店附近往往谢岭村方向行驶,行至二环路中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6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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