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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杜检检一刑不诉〔2020〕27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号,现住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坤鹏,安徽宏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皖F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高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高岳路杜集区人民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淮北市交警三大队民警现场查获。2019年12月12日,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某某的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08mg/100ml静脉血。2020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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