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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46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5********,汉族,专科文化,群众,安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某,安徽**律师事务所。

    本案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F*****白色雅阁牌小型汽车,沿淮北市相山区濉溪路由北向南上道路行驶,行驶至濉溪路小学门前路段处,因涉嫌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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