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安徽淮南人,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4061989********,户籍所在地为淮南市公安局国庆路派出所,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村委**广场**室,大专文化,群众,无业。 2020年12月29日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侦查,现该案已经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12月11日22时10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潘集区黄河路与天柱山路交叉口100米时,被潘集大队民警查获,民警通过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刘某某呼吸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大于80 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由该院专业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三份,一份由潘集大队民警送至交警支队保存,另外二份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12月21日经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9.44mg/100ml,大于80mg/100ml,其涉嫌危险驾驶罪。
上述事实有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归案经过、抽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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