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8********,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淮安区朋友家中饮酒后,驾驶苏HS****小型轿车到石塘镇政府领取捐赠口罩证明,在返回途中发生车辆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其家属到场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刘某某亦主动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场处理。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4.4mg/100ml。
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刘某某系个体工商户,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2020)10号《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文件精神,为落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要求,可对其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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