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户,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开发区**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中午,刘某某在其老家喝酒。当日晚上,因刘某某女朋友母亲身体不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H8****号面包车,沿淮安市淮阴区境内233国道(淮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458Km+950处时,于当日20时41时许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9.0 mg/100ml。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6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的物证(照片);
2.驾驶证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2020]6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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