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7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5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村,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乘坐代驾司机冯某某驾驶的粤B5****号牌小型汽车回到深圳市南山区**路**花园二期门口,因车辆轮胎变形与冯某某发生争执,民警到场协调未果。刘某某趁众人不备将粤B5****号牌小型汽车驾驶到小区入口,被代驾司机冯某某及民警拦截。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40mg/100ml;当日5时36分许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07.9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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