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9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5Q****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宝安区宝安大道凤塘大道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后带其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7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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