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2********,高中文化程度,深圳市**时尚集团**,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暂住本市龙华区**社区**村**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凌晨0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1****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路**街道办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0.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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