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新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队**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道**号**玻璃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粤RK****二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城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新城路诚信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刘某甲带至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检测,从刘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有考取B2E类机动车驾驶证,且该车辆有牌照,无发生交通事故,其酒精含量为100.9mg/100ml,无因醉驾而受刑事处罚的前科等从重情节。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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