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2********,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住临渭区**办**村**组,个体。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其朋友在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四季恋歌喝酒。1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沿前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胜利大街路口,后左转由东向西行驶至胜利大街与杜化路十字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