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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二部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荆门市**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晚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鄂H*****号小轿车行驶至京山市新市镇新市大道“顾家家居”门前路段时,被京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99.2mg/100ml。经提取其血液并送检,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表、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涉毒检测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笔录;3、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4、被不起诉人与涉案车辆照片;5、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提取血样、讯问光盘、查获经过、呼吸式检测综合光盘一份。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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