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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住湖北省云梦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晚20时09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5的灰色别克牌小型汽车沿孝感市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香澳路步行街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刘某某现场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湖北航天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4月1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3.68mg/lOO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属初犯、偶犯,且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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