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房检二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乡**村**号院,现住房县**镇**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鄂C****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教育局往房县**镇**园**号方向行驶,行至房县城关镇唐城西路瑞富未来城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6.44mg/100mL,为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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