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江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潜江市**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鄂N****8面包车行驶至**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7.1mg/100mL,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60.4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刘某某本人于2020年8月9日因交通事故而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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