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11963********,汉族,初中,**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住**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4月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03 月01 日22 时40 分许,刘某某持C1 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号牌为鄂D****9 黑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段时,因操作不慎与道路中央花坛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出警民警万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处置事故中发现驾驶员刘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08.1mg/100ml。民警随即委托荆州市**医院医务人员提取刘某某静脉血样。经荆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5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 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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