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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 20 年1 2 月1 4 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鄂F****3“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宜城市北水坝路科技局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刘某某式进行呼吸酒精含量检测,其检测为81.5m g/100m l,后警察将刘某某带至宜城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2.05mg/100m l,刘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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