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80********,黄冈**吊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路**小区**栋**单元**室,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2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鄂B*****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大道**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0mg/100ml。交警将其带至黄石市二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刘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88.8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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