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87********,汉族,中专文化,双牌县**局**所工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牌县**镇**村委**组,现住双牌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和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双牌县**酒店出发,途经双牌县**路**村路段时,被双牌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26mg/100ml。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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