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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二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现住娄底市娄星区**街**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零时20分许,刘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途经娄底城区氐星路与湘阳街交叉路口地段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83mg/100ml。经讯问,刘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并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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