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江南印象饭店吃饭喝啤酒,饭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湘******小车送朋友去莲花车站,途径群英西路西门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10.24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从轻情节、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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