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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镇**村**组,现住桂阳县**城**栋**室。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1年10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2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1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0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桂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1日1时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湘L7****轻型厢式货车在桂阳县万华酒店撞坏道闸后驾车逃离现场,造成车辆和路闸受损。

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56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桂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了机动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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