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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66********,汉族,大专文化,系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附**号,现住武冈市庆丰东路**小区**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CYGNUSP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武冈市春光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春光大桥桥面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倒地,造成刘某某本人受伤及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某在得知路人报警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情况下选择未逃离现场,自愿留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经武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5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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