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4********,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南省湘乡市山枣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其姨夫家喝酒,于22日0时步行返家至湘乡市七一广场时接到其妻子陈某甲电话称其母亲突发疾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便持C1类驾驶证在新华书店处驾驶湘A*****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赶回家中,在途径湘乡市昆仑桥街道南正街社区振湘桥路段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后带至岗亭进行呼出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测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63.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因事发突然、情况紧急驾驶车辆,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符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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