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9********,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耒阳市**街道**路**巷**号,现住耒阳市**路**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湘******小车,途经耒阳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设卡盘查发现。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4.60mg/100ml。2020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照片、酒精吹试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说明等物证、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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