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9********,汉族,大学本科,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住溧阳市**镇**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2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苏DM****小型轿车行驶至239省道社渚镇王家村路口处被值勤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抽取血样后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5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乙醇含量较低,无前科劣迹,无事故发生,坦白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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