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漳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08日晚上21时35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动机号:4A8*****)从漳浦县霞美镇旧镇镇沿省道往漳浦县霞美镇过田村方向行驶,途经漳浦县霞美镇山前村下刘路段时,被霞美派出所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刘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后民警依法带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到医院提取其血样送检,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1.2mg/100ml,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认为漳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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