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奎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8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聚餐时饮酒。同日23时46分许,仇某某同时就餐人员)驾驶鲁G*****号小型轿车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送至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南门口处**街路边,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下车并驾驶该鲁G*****号小型轿车由该**街路边行驶约十余米至**小区南门处,因停车问题与物业人员发生纠纷。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1.9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刘某某系由他人驾驶至封闭式管理的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醉酒驾驶进入的,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且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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