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职工,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区**村**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濉溪县银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银杏路与合欢路交叉口路东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式检测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11月13日,刘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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