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苏G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灌南县**镇**东西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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