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性别:**,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0********,**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乡**村**组,住灵璧县**镇**小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33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LL****小号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灵璧县**路与**省道交叉口处时,被灵璧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灵璧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2020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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