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道**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1年1月2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粤C8****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本市斗门区白蕉镇金源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交金坑路路口交警执勤临时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刘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6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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