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现住琼海市**镇**村委会**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0时5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在琼海市嘉积镇德海路良旺餐饮店前马路启动车牌号为琼CX****号的小轿车,尚未驶离时被巡逻执勤民警原地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为8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吴 露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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