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会宁县**乡**村**社**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上午,会宁县公安局老君派出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便将警移至会宁县交警大队。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3mg/100m1。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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