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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19〕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苑**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2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起亚牌小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创城十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1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13mg/100ml,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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