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12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甘D*****号红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喜泉镇兴泉村出发,途径兴泉村内小水泥路、省道101线行驶至省道101线135公里加200米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喜泉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2020年10月7日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检测:送检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隔夜醉驾,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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