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武山县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武山县**镇**村**庄**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9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武山县城关镇东关村饮酒后驾驶甘EJ****号小型客车驶往渭北小区,自南向东行驶至二号桥北面路口时与前方等待红灯的甘E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双方二人发生争吵并撕扯,围观人员报警。武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警处理,发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移交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

另查明,2019年12月9日,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刘某某的血样检出酒精成份,血液酒精含量为193.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血液酒精含量193.67mg/100ml,本案中马某某车辆损失和双方发生的肢体冲突,已达成赔偿,并取得马某某的谅解,再无其他严重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本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