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民勤县**镇**村**社**号。2020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朋友在民勤县**镇**村**社村民王某某家喝酒后,驾驶甘H4****号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民勤县泉山镇什字路口南侧路段处时,被民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1月27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9.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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