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11989********,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甘肃省玉门市**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永鑫,甘肃玉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FQ****号“东风牌”小型客车,沿玉门市昌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昌盛小区门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96.3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玉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19年11月25日,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检验,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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