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汉族,职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20时37分,酒后驾驶吉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附近,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检。2020年6月19日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98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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