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白银**职工,住白银区**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白银区**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取证照片等;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交通事故,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立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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