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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贵州省盘州市******组,于2019年11月2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贵**号小型轿车从盘州市红果街道方向**大道往红果城区方向行驶,21时44分行驶至迎宾大道1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试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之后刘某某被带至盘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64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以情节轻微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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