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3〕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124231974********,**,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社区**组**号。2023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7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石泉县城紫荆酒店同朋友吃饭期间饮用白酒后,驾驶陕GU****号牌二轮踏板摩托车沿环城路往古堰集镇方向行驶。20时35分行至石泉县草莓市场路段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带至石泉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24.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