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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86********,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0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陕A****5丰田耐久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环南路振兴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醇浓度为113.2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及时被交警部门查获,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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