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汉族,高中毕业,河南省方城县**学校民办教师,住河南省方城县**学校教师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8时55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号两轮摩托车沿社旗县高速引线自北向南行驶至社旗县**乡**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7月29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39mg/lOOm1。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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