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福建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副经理,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市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南靖县山城镇荆南小吃饭店饮酒后,驾驶逾期未年检的闽E*****二轮摩托车沿荆南路行驶至荆南新农贸菜市场8幢停车场,被南靖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诚正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附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福建省南靖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请求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诚正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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