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1〕2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生于198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2********,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禹州市颍川路颍川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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