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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5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 年11月29 日22 时55 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号牌:蒙G**),在**小区内与骑电动车的赵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赵某某拨打110 报警电话,霍林派出所接警后到达现场,赵某某现场举报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霍林派出所民警将刘某某移交至交警一大队,刘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lOOml ,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74mg/lOO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案经本院审查,认通辽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书决定书后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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