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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1********,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保康镇**社区****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许,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蒙G*****号小型汽车沿S304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保康镇铁路南桥洞附近时,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89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不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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