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经常居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C*****小型轿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7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驾车过程中未发生事故,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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